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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新区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杨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新区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杨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晟茂包装有限公司,朱文元,强江泽,吴星梅,万龙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新区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新苑五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强元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霞,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莺,女,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霞,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19号。负责人:刘海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晟茂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朱文元,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审被告:强江泽,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审被告:吴星梅,女,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现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审被告:万龙海,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现住常州市新北区。上诉人常州新区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杨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晟茂包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文元、强江泽、吴星梅、万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新区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杨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新区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杨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新区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杨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31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2159元,由上诉人常州新区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杨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玉星审 判 员  张 梅代理审判员  龙海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