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与被告新绛县通运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绛县通运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776号原告王志,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新绛县通运运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朱俊其,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负责人郝桂林,经理。原告王志与被告新绛县通运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志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