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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强、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强,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347号申请人:杨强,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彬,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陈粮村。法定代表人:李乐合,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杨强与被申请人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新泰市向阳路以东、205国道以南的第7幢1-1房产(鲁20**新泰市不动产权第0001047号)予以查封。担保人山东宏亭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杨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易泰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新泰市向阳路以东、205国道以南的第7幢1-1房产(鲁20**新泰市不动产权第0001047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