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庆瑞与徐友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瑞,徐友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010号原告:郑庆瑞,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民,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友松,男,1969年7月18人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瑞与被告徐友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现原告申请驳回其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庆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