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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89宋和立与金增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和立,金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宋和立,,地址:连云区被执行人:金增亮,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宋和立与被执行人金增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宋和立与被执行人金增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五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暂无法执行,依职权程序终结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