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兰玉涵、陈启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玉涵,陈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兰玉涵,女,生于2000年7月2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启明,男,生于1973年6月1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受理兰玉涵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玉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