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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桂清与郯城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清,郯城兴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821号原告:孙桂清,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郯城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庙山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清诉被告郯城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桂清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杜桂华代理书记员 王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