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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与孙海珠、林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孙海珠,林某,林绍昴,谢秀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5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高忠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云,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海珠,女,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林某,女,汉族,2000年9月10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林绍昴,男,汉族,1941年9月20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谢秀珠,女,汉族,1944年3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与被告孙海珠、林某、林绍昴、谢秀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以另案主张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为214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