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系某单位退休干部,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沈某,男,系某单位退休工人,住调兵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调民三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某年龄大,且身体不好,暂不适合强制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调民三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岱丽审判员  朱立宏审判员  付多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