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系某单位退休干部,住调兵山市。被执行人沈某,男,系某单位退休工人,住调兵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调民三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某年龄大,且身体不好,暂不适合强制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调民三初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岱丽审判员 朱立宏审判员 付多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