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赛宁、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赛宁,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898号申请人朱赛宁,女,汉族,2003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理人朱俊芝,系朱赛宁母亲,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凤远、付文超(实习),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51631351W。法定代表人阎晓冉,董事长。申请人朱赛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808.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808.5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