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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云启与周毅民、黄永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21执恢2号 汪云启,男性,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鹤岗市南山区六顺社区32委7组。 周毅民,女性,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宝安新苑小区51号402室;黄永清,男性,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宝安新苑小区51号402室。 本院在执行汪云启与周毅民、黄永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萝民初字第165号汪云启与周毅民、黄永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克文 审判员  陆 勇 审判员  陈燕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