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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与被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386号原告:张国,男,生于1975年3月2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莎,眉山市彭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眉山市彭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被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道隧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131A。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与被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929元,免交。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