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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玉农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中玉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098号原告: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平新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周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亓传捷,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中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3300号8楼801室。法定代表人:左念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玉农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吉林省中玉农业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嘉禾雅居商务园3幢802室房屋的房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辉所有的房屋坐落于亚泰大街西、繁荣路南我的家园34幢2单元xxx号房,建筑面积:116.21平方米,丘地号:3-69/13-6xxx,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xxxxx**号的房屋产权;二、查封被告吉林省中玉农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吉林帝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高新开发区蔚山路,嘉禾雅居商务园,第3幢0单元802号,丘地号为8-5/699-1-18的房屋。以上房产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雅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