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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与被告李宝树、李金峰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李宝树,李金锋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134号原告:李艳兰,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原告:李艳梅,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原告:李艳凤,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告:李宝树,男,194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告:李金锋,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原告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与被告李宝树、李金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负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金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