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与被告李宝树、李金峰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李宝树,李金锋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134号原告:李艳兰,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原告:李艳梅,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原告:李艳凤,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告:李宝树,男,194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告:李金锋,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原告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与被告李宝树、李金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艳兰、李艳梅、李艳凤负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金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