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蒋景华与营口华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景华,营口华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139号原告蒋景华,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营口华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景华与被告营口华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0元,减半收取295.00元(已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