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王怡璇与杨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璇,杨琼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500号原告:王怡璇,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杨琼梅,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原告王怡璇与被告杨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现原告王怡璇自愿撤回对被告杨琼梅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怡璇撤回对被告杨琼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全额退还原告王怡璇。审判员 张远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