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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诉被告李林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李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娄底市。负责人阳毅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林美,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2016)湘138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林美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林美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