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王吉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王吉光,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98号。负责人:王锋,行长。被执行人王吉光,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4号B座2-501室。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吉光、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