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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胡克飞与北京瑞兆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克飞,北京瑞兆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克飞,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祝德,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兆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火神庙商业中心A座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徐东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克飞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瑞兆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克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克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克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胡克飞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婧雪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孙兆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楠书 记 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