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永刚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袁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刚,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袁天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193号原告:赵永刚,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桃园大道83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被告:袁天辉,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赵永刚与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袁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永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永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殷晓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