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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尚善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尚善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953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州市尚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1号917房。法定代表人:钟明开。原告广州市白云新市梦睿服饰厂诉被告广州市尚善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一庭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尚善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8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尚善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在此经营,现去向不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9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钺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