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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战伟与李晓改、杜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伟,李晓改,杜军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222号原告:李战伟,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李晓改,女,汉族,1981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杜军阳,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李战伟与被告李晓改、杜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战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战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李战伟负担。审判员  牛君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亚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