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东丰县东丰镇东青村村民委员会与牟卫东、王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东丰镇东青村村民委员会,牟卫东,王忠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民初329号原告东丰县东丰镇东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法定代表人李增国,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海,男,1952年5月1日生,东青村党支部副书记,住东丰县东丰镇。被告牟卫东,男,1969年4月10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野,辽源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原告东丰县东丰镇东青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青村村委会)与被告牟卫东、王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东青村村委会、被告牟卫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野、被告王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青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其侵占的机动地0.38亩,并恢复原状(地名老窖地);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000元;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94年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自愿将四组机动车地4亩承包给牟卫东使用,约定每年收取承包费1000元,约定承包期限5年,协议签订后,被告只交了部分承包费。其后不久,被告便将该机动地转包给王忠0.38亩,使用至今。2015年9月28日,原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要求其在15日内对非法侵占的该机动0.38亩予以返还,并恢复原状,并告知了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通知送达后,被告没有异议,也没有向原告提出任何相关证据说明。2016年4月22日,原告向王忠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其在10日内将侵占的村机动地0.38亩返还给原告,并恢复原状,同时告知了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但其拒绝签字,至今也未停止侵权行为,故原告诉讼到法院。牟卫东辩称,1.牟卫东不具备被告资格;2.与东青村村委会是租赁合同关系;3.真正的土地占有人才是侵权人;4.牟卫东应是第三人,与东青村村委会的合同关系应另案审理。王忠辩称,1.1997年经人介绍与东青村村委会协商租用东青村四组位于南大桥北约300米,原南山垃圾场后建为大车停车场,现河堤路东边对过的土地,当时约2.5米的深坑,协商深坑由我本人自行填埋并使用,租金定为每年1000元,租期为5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共50000元。本人除了与东青村村委会签有协议,没有与其他人签有任何租用土地协议书;2、当时的协议一式两份,付款有收条,2013年2月18日不慎失火,将所有东西全部烧掉,社区有证明;3.我没有侵权,我与东青村村委会有协议,并且已经一次性交清租金50000元,现东青村村委会要求收回土地,如果村里同意把我当初填埋的费用及违约金给我,我将配合村委会,自动搬离。要求村委会赔偿我的各项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东青村村委会提供的给牟卫东、王忠下达的通知书一份、前任村书记刘德水的证言,因其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王忠提供的合同一份,因其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东青村村委会将位于东丰县东丰镇东青村四组的机动地4亩承包牟卫东,每年收取费用1000元,牟卫东向村里交纳了部分费用,2001年牟卫东将该土地中的一部分即0.38亩租赁给王忠,王忠一直使用该土地至今,王忠为土地实际使用人。自2011年后,牟卫东、王忠没有向村里交过费用。2014年10月29日,东丰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涉案土地被征收。本院认为,东青村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牟卫东的情况属实,双方都没有提供书面合同,牟卫东自认向村里交纳费用至2011年,之后未向村里交费,后牟卫东将土地租赁给王忠,虽然转租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该合同没有经过村里同意,王忠也未向村里交纳费用,且该土地已经被征收,合同无���继续履行,故土地实际使用人王忠应将土地予以返还。关于牟卫东、王忠提出的赔偿问题,因其没有提供证据,对于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东青村村委会要求牟卫东、王忠赔偿损失并将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提供证据,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0.38亩土地(地名老窖地)返还给原告东丰县东丰镇东青村村民委员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王忠负担50元,由原告东丰县东丰镇东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75元,此款于本���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景伟审 判 员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路 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