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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国兴与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兴,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562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兴,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临澧县。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建筑包工头,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兴与被执行人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小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小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小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国兴向本院书面同意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惠平审 判 员  吴泽兵人民陪审员  石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