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三九实业有限公司与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三九实业有限公司,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94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三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锦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6548E。法定代表人:陈暖辉。被执行人: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新蒲岗太子道东704号新时代商业中心15/F03室。东主:吕剑峰。本院在执行东莞市三九实业有限公司与亨达(香港)国际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粤03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粤03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满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