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来永袖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永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143号被执行人来永袖,女,1996年7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泉县庙岔镇王盐店村牟庄。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607031525。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来永袖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来永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