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刚、刘晓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刘晓军,杜天龙,周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74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刚,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治市钢铁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姚涛,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伟,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晓军,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淄博市沂源县公安局民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天龙,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无业,捕前暂住山西省长治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周嘉庆,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个体,无业,捕前暂住山西省长治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6)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刘晓军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杜天龙犯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嘉庆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及其辩护人姚涛、高伟被告人刘晓军及其辩护人张建、被告人杜天龙、被告人周嘉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5年4月份,被告人李刚在其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城西北路复兴花园小区31-5-408室的住处(以下简称住处),以每克80元的价格,多次向被告人刘晓军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2、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李刚在其住处附近,以每克80元的价格,多次向被告人杜天龙贩卖甲基苯丙胺6克。3、2016年8月7日,被告人李刚在其住处,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史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4、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李刚在其住处,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史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7克。5、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李刚在其住处,以每克80元的价格,向朱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6、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刚被抓获时,民警在其住处查获含有甲卡西酮的毒品1055.0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6.71克。7、2016年5月份,被告人刘晓军以2000元的价格,分别在淄博市警校、淄博市沂源县翡翠山居小区附近,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克。8、2016年3月份,被告人刘晓军、杜天龙在淄博市淄川区山东威通集团张某的办公室内,以每克40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二、妨害公务罪2016年8月10日下午,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民警陈某和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潞中派出所协警王某,到被告人杜天龙在陕西省长治市紫苑小区的住处,对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杜天龙进行抓捕。在民警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后,被告人杜天龙持拖把杆、周嘉庆持匕首对陈某、王某进行殴打,致使陈某、王某受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刚、刘晓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杜天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周嘉庆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李刚、刘晓军、杜天龙、周嘉庆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刚、刘晓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杜天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没有贩卖毒品,对指控的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周嘉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民警只是说是民警,但没有出示证件。被告人李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公认为李刚向被告人杜天龙贩卖甲基苯丙胺6克证据不足;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从其处罚。被告人刘晓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晓军有重大立功表现;2、被告人刘晓军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1、2015年4月份,被告人李刚在其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城西北路复兴花园小区31-5-408室的住处(以下简称住处),以每克80元的价格,多次向被告人刘晓军贩卖甲基苯丙胺3克。2、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李刚在其住处附近,以每克80元的价格,分两次向被告人杜天龙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3、2016年8月7日,被告人李刚在其住处,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史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4、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李刚在其住处,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史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7克。5、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李刚在其住处,以每克80元的价格,向朱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6、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刚被抓获时,民警在其住处查获含有甲卡西酮的毒品1055.0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6.71克。7、2016年5月份,被告人刘晓军以2000元的价格,分别在淄博市警校、淄博市沂源县翡翠山居小区附近,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克。8、2016年3月份,被告人刘晓军、杜天龙在淄博市淄川区山东威通集团张某的办公室内,以每克40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二、妨害公务罪2016年8月10日下午,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民警陈某和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潞中派出所协警王某,到被告人杜天龙在陕西省长治市紫苑小区的住处,对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杜天龙进行抓捕。在民警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后,被告人杜天龙持拖把杆、周嘉庆持匕首对陈某、王某进行殴打,致使陈某、王某受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及抓获证明,证实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正在侦办刘晓军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晓军供述,其曾从李刚及杜天龙手中购买冰毒贩卖给他人。2016年8月10日15时许,办案民警分成两个抓捕小组,分别前往李刚及杜天龙的住地。其中,前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城西北路复兴花园31号楼5单元408室李刚家中的民警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李刚及史某抓获;另一抓捕小组由民警陈某带队,前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紫苑小区杜天龙的住地蹲守,民警陈某及辅警王某在进入杜天龙家中后,民警陈某在口头表明其警察身份并出示人民警察证后,杜天龙抗拒抓捕并持拖把将民警陈某头部及身体多部位打伤,同时,一并在杜天龙家中的周嘉庆用折叠刀将王某的右小臂扎伤、将民警陈某的左腿、左胳膊及锁骨扎伤,后杜天龙、周嘉庆二人逃窜。2016年8月11日在山西省长治市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办案民警在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一旅馆内将涉嫌贩卖毒品、妨害公务的杜天龙、周嘉庆抓获。2、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刘晓军称有一名叫“余曼”的长治市本地人曾提供过冰毒给刘晓军,因刘晓军只知道“余曼”的姓名,不知“余曼”家庭住址与联系方式,故办案民警暂时未能将“余曼”抓获;刘晓军称李刚曾让“宝军”、杜天龙一同将冰毒从山西省长治市运输至淄博市并贩卖给张某,因刘晓军只知“宝军”“的姓名,不知“宝军”的真实信息与联系方式,故办案民警暂时未能将“宝军”查获;刘晓军称多次窜至山西省长治市从王辉、李刚二人手中购买冰毒,因刘晓军只知王辉的姓名,不知王辉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办案民警暂时未能将王辉查获;王斌称曾联系“大鹏”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贩卖冰毒给刘晓军,共约7.5克,因王斌不知“大鹏”的真实信息与联系方式,故办案民警未能将“大鹏”查获;刘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之前尚未掌握的上线李纲、杜天龙、王斌等人的身份、联系电话、住址等情况,为公安后期抓捕以上人员提供了线索和依据;本案中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中的12号检材于2016年11月4日被禁毒大队抽走;张某证实在其办公室向杜天龙、刘晓军购买毒品时,现场还有一名女子,因张某不认识该女子,且杜天龙、刘晓军笔录中未出现该女子,故无法查清该女子身份。3、证明一份,证实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潞中派出所证明王某自2006年起在其所担任协勤工作。4、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史某2015年冬天经过朋友介绍认识李刚,后从李刚处买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冬天在李刚复兴花园的家中,史某以100元的价格买了一克冰毒。第二次是2016年8月7日晚上史某到李刚住处以150元的价格买了一克冰毒,这次史某钱没有带够。第三次是史某被抓的这次,史某从李刚处购买了两克冰毒,本来是300元,因为上次欠李刚50元,史某给了李刚350元。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朱某和刘晓军是朋友。2015年7月份的一天,朱某通过刘晓军介绍认识了李刚,后朱某从李纲处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克多的冰毒,李刚还赠送了朱某5克“筋”。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5月份,杨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刘晓军。2016年5月、6月份左右,徐亮让杨某帮他弄冰毒,杨某就联系了刘晓军,并说明要十克个冰毒,刘晓军回复十克冰毒2000元钱。后徐亮把钱打在了刘晓军的卡。第二天中午,刘晓军让杨某到昌国路淄博警校门口加油站加油,刘晓军给了杨某三克冰毒,杨某这些冰毒给了徐亮。剩下的1400元钱,刘晓军让杨某转告徐亮说晚上的时候要么给把钱给徐亮退回去,要么把剩下的冰毒给徐亮,后来刘晓军也没有退钱或者给冰毒。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刘晓军问杨某是否买冰毒,杨某说要1400块的冰毒,刘晓军开车到翡翠山居小区门口给杨某三小袋冰毒,大约重三克,刘晓军还向杨某要300元钱。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通过一个白华认识了刘晓军,后来刘晓军借了张某两万四千多元钱一直没还,张某要了几次,刘晓军说暂时没钱,要拿冰毒顶账。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晓军带着一个叫大龙的男子和一个女子到了张某的办公室,刘晓军从身上拿出一大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的冰毒,刘晓军说冰毒是其朋友大龙从山西给张某带过来的,给刘晓军按照180元每克顶账用。张某的司机就拿来了电子称,共计重80余克,顶账14000元,刘晓军和大龙就走了。后张某吸了这些冰毒,质量很差,张某给刘晓军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后来刘晓军和大龙一起来到张某的办公室,刘晓军承认这些冰毒掺了明矾,刘晓军和大龙把这些冰毒倒在了一张卫生纸上,两个人将其中的冰毒挑了出来,说大颗粒的是冰毒。三人称了一下挑出的冰毒,大约20多克,刘晓军跟张某说20克冰毒顶其之前欠张某的4000元钱,剩余的钱等刘晓军卖了冰毒再还给张某。后刘晓军把剩余不纯的冰毒收起来和大龙一起走了。8、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宋某系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巡逻队员。2016年8月10日上午宋某接到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命令,让其和同事王某、马某三人到长治市城区配合山东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的民警抓捕嫌疑人,三人一起来到长治市城区紫苑小区进行蹲守,马某当时开车在附近等候没有去现场,确定犯罪嫌疑人在紫苑小区1号楼3单元西户后,宋某在小区门口附近蹲守,王某和山东的民警到紫苑小区1号楼3单元西户门口蹲守。下午16时左右,宋某在小区门听见小区楼道里有打斗的声音,就赶紧跑过去,紫苑小区1号楼3单元的楼道门开不开,宋某就让门房的师傅打开门,门打开后宋某看见王某往外跑,身上有血,宋某就赶紧跑到门房拨打了110和120,然后赶紧去小区附近找另一同事马某,宋某在小区门口附近看见山东的民警受伤较重,当时腿上流血,就到附近的诊所给山东的民警止血,后110和120陆续赶到现场。9、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马某系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巡逻队员。2016年8月10日上午宋某接到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命令,让其和同事王某、马某三人到长治市城区配合山东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的民警抓捕嫌疑人,三人一起来到长治市城区紫苑小区进行蹲守,马某当时开车在紫苑小区附近等候没有去现场,当时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在紫苑小区1号楼3单元西户,大约16时,宋某给马某准备实施抓捕,马某的电话一响就马上进去,马某扣了电话一会,山东的民警和宋某一起跑到马某的车旁了,马某看见山东的民警浑身是血。马某担心王某就赶紧往小区里跑,跑进小区后其看见王某在小区门房坐着,浑身是血,当时马某在小区院里看见有名男子手上带着半个手铐,手里拿着一把匕首,然后马某就上前阻拦,这时又来了一名男子,马某看见那名男子准备从包里拿东西,当时只有马某一个人,其感觉我阻止不了,那两名男子就出了小区大门往长邯斜路的方向走了,后马某和宋某就赶紧送王某和山东的民警去医院了。10、被害人王某于的陈述,证实系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巡逻队员。2016年8月10日上午宋某接到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命令,让其和同事王某、马某三人到长治市城区配合山东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的民警抓捕嫌疑人,三人一起来到长治市城区紫苑小区进行蹲守,马某当时开车在附近等候没有去现场,当时已经确定嫌疑人在紫苑小区1号楼3单元西户,宋某在小区门口蹲守,王某和山东的民警陈某在紫苑小区1号楼3单元楼道里蹲守。下午16时左右,突然嫌疑人所住的房间门开了,王某觉得可以抓捕,王某和陈某就冲进去,陈某就给对方亮明身份,王某给嫌疑人戴手铐,带到一半时,从卧室又冲出一个人,手拿拖把棍,就开始打王某和陈某,把其二人打到楼道里,王某控制的那名嫌疑人用嘴咬了其右臂一口,然后那名嫌疑人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匕首捅说要痛死王某,那名嫌疑人手拿匕首乱挥,把王某右前臂刺伤,当时陈某和另一名嫌疑人打斗,王某右前臂流血不止,就往外走,打开楼道门后正好宋某在楼道外,宋某和王某就去了门房止血,后宋某就去找马某了。后来王某在医院看见陈某腿部被捅伤,当时嫌疑人拿的是折叠匕首,刀体发亮,刀体长约20公分。嫌疑人所拿拖把棍黄颜色,大概1.5米长左右,后被打断为几节。另一名嫌疑人拿拖把棍打王某的头部和背部,抓捕现场一共四个人,王某和陈某还有两名嫌疑人,当时王某流血过多,现场混乱,其没有注意到陈某是如何出来的。1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陈某系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民警。2016年8月10日其在山西长治市城区侦办刘晓军贩卖毒品案,根据线索及侦查,发现一名叫杜天龙的东北男子参与了刘晓军贩卖毒品案,并发现杜天龙现住在长治市城区紫苑小区1号楼3单元1层西户。长治市公安局指派王某等三名同志和陈某一同去紫苑小区1号楼3单元1层去实施抓捕,8月10日上午10时许,我和王某等三名同事,就一起开车来到紫苑小区蹲守,当时四人商量由陈某、王某在1号楼3单元楼道蹲守,另一名同志在小区门口及门房蹲守,还有一名同志在小区附近所开车里等候,下午16时左右,陈某在楼道蹲守时,发现嫌疑人所住房间门开了,陈某和王某认为可以抓捕了,二人就冲进去,王某给嫌疑人戴上半个手铐,正带另一半时,从卧室冲出一个人,这时陈某给对方亮明身份并出示警察证,当时那名嫌疑人手拿拖把棍,就开始打陈某和王某,最开始打陈某头部,然后打王某,当时王某拖着嫌疑人往外走,陈某用甩棍还击,那名嫌疑人把陈某和王某打到楼道,陈某听见王某叫了一声,估计王某受伤了,王某跑出楼道,陈某和两名嫌疑人打在一起,手拿匕首的嫌疑人先捅了陈某胳膊,后捅其胸部、腿部,陈某挣脱出来,当时浑身是血止不住,陈某和在小区门口蹲守的同志一起去了一个诊所,进行包扎,后来120来了,把陈某带到医院。当时陈某左腿、左胳膊、胸部被捅伤,对方拿的是匕首,刀体发亮,刀体长约20公分。用匕首捅陈某的是被王某控制的那名嫌疑人,另一名嫌疑人用拖把棍打,后被打断为几节。当时陈某等4个人实施抓捕,三个人配合陈某,陈某只知道一个叫王某,其他两个人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12、搜查笔录,证实民警依法对李刚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城西北路复兴花园31-5-408的住处进行了搜查的情况。13、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史某处扣押无色透明颗粒晶体贰袋的情况;民警从李刚处扣押晶体颗粒、红色药丸状固体、白色粉末、灰色粉末、颗粒的情况。14、称重笔录,证实民警从史某处扣押的两袋无色透明颗粒晶体,经称重,共重1.57克;民警从李刚处扣押的晶体颗粒、红色药丸状固体、白色粉末、灰色粉末、颗粒进行称重的情况。15、鉴定意见,证实从李刚处查获的晶体颗粒、红色药丸状固体、白色粉末、灰色粉末、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卡西酮成分。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17、辨认笔录,证实史某辨认出李刚;李纲辨认出史某、杨某;张某辨认出大龙就是杜天龙;王某辨认出捅伤其的嫌疑人是周嘉庆,辨认出使用拖把棍对其殴打的嫌疑人是杜天龙。1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杜天龙、周嘉庆妨害公务案现场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紫苑小区1号楼3单元1层西户,该小区南临长治电大,北邻小城故事,小区3单元门上有血迹,单元门门口过道及院内地面上有10米左右连续的滴状血迹,一楼过道平台靠东墙楼梯处有一滩血迹、两段碎木棍、一个打火机和一张一元纸币,中心现场位于1层西户,该户门朝东开,门锁完好,门口地面上有一堆垃圾和碎木棍,室内结构是三室一厅,靠北墙处是厨房和卧室,客厅内摆放有一排沙发,沙发对面有一电视柜,靠南墙处有两个卧室,由西向东标记为卧室二、卧室三。卧室二靠西墙处有一双人床,床铺凌乱,床的南侧有一桌子,桌子上放有一台电脑,电脑显示屏呈开启状,桌子上有一个带吸管的瓶子。19、被告人李纲、刘晓军、杜天龙、周嘉庆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2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纲、刘晓军、杜天龙、周嘉庆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刚、刘晓军、周嘉庆及辩护人均无异议。被告人杜天龙对自己及被告人刘晓军的供述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刘晓军、杜天龙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杜天龙、周嘉庆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刚的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刚向被告人杜天龙贩卖甲基苯丙胺6克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刚在侦查阶段供述向被告人杜天龙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六克,被告人杜天龙供述从被告人李刚处两次购买了5克多甲基苯丙胺,不足6克,认定被告人李刚向被告人杜天龙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杜天龙关于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晓军的供述、被告人杜天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张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告人刘晓军、杜天龙向张某贩卖20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对被告人杜天龙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晓军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晓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之前尚未掌握的其上线李纲、杜天龙等人的身份、联系电话、住址等情况,为公安后期抓捕以上人员提供了线索和依据,其行为系坦白,不应认定为立功,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从被告人李刚处查扣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查扣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嘉庆关于民警只是说是民警、没有出示证件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王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杜天龙的供述均证实陈某出示了警察证,亮明身份,对被告人周嘉庆对此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刚、刘晓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关于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杜天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杜天龙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31年9月23日止。)被告人刘晓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杜天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所查扣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健人民陪审员 潘 菲人民陪审员 赵洪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