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宝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泉,赵玉芬,关舒强,张宝泉,赵玉芬,关舒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821号之一申请人张宝泉,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北京市利乐包装(北京)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赵玉芬,女,汉族,1956年2月2日出生,东城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关舒强,男,汉族,1956年4月11日出生,名人国际大酒店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郭健与赵玉芬、关舒强、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关锋给付人民币共计30.2699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关舒强、赵玉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关舒强、关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赵玉芬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玉芬名下位于朝阳区五里桥一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产一套。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玉芬、关舒强、关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的(2017)京0101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旭阳审判员 靳 欣审判员 梁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