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焕春、滕正华、吕景明、牛春艳、路元福、王桂芬、丛美卿、路元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宋焕春,滕正华,路元福,王桂芬,吕景明,牛春艳,路吉宾,王希云,路元尚,丛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招远支行。负责人:张群波,行长被执行人:宋焕春,男,1960年1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滕正华,女,1960年1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路元福,男,1953年8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桂芬,男,1956年6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吕景明,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牛春艳,女,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路吉宾,男,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希云,女,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路元尚,男,1960年12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丛美卿,女,1964年9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焕春、滕正华、吕景明、牛春艳、路元福、王桂芬、丛美卿、路元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国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