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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行审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82行审153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泰市东周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宝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国,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9533912X7。地址:新泰市东都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常军。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7日以被执行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新环罚字[2016]第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1、责令立即治理,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拾柒万伍仟捌佰玖拾元整(575890.00元)。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新环罚字[2016]第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新环催字[2017]第7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新泰市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新环罚字[2016]第22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环罚字[2016]第22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天民审 判 员 高 山 人民陪审员 阚 兆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慧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