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8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电脑锣加工厂与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电脑锣加工厂,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176号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电脑锣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经营者:苏某某,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电脑锣加工厂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电脑锣加工厂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电脑锣加工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电脑锣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原告已预交451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