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继兰、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兰,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兰,女,194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代理人:孙丽,系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富梅,院长。委托代理人:邢和平,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单位员工。上诉人张继兰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何云霞审判员 程全法审判员 贾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