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执7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甘在祥与戴芸霞、王焕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在祥,戴芸霞,王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执7657号申请执行人甘在祥,女,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戴芸霞,女,1972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江津区。被执行人王焕鑫,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江津区。关于甘在祥申请执行戴芸霞、王焕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江津区中医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该单位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芸霞的工资收入4000元,直至其付清本案借款本息共360000元为止。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亦未提供。本案执行标的242868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等暂时未能全部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5执7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甘在祥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子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