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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初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初字第597-1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以(2015)济刑初字第597号刑事裁定,对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杨艳军、闫立志、郝某某、王小轩非法拘禁一案中对被告人郝某某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郝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到案,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对被告人郝某某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范红海审 判 员  王浩杰人民陪审员  吕 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