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初字第597-1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以(2015)济刑初字第597号刑事裁定,对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杨艳军、闫立志、郝某某、王小轩非法拘禁一案中对被告人郝某某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郝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到案,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对被告人郝某某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范红海审 判 员 王浩杰人民陪审员 吕 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