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新沂市万信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沂市万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056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沂市唐店街道249省道西侧大通驾校南。法定代表人:翁普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叔娟,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新沂市万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沂市新安街道花厅路36-38号。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万信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沂市万信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450,000元、诉讼费40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及车辆。3、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车辆,仅查询到少量银行存款。4、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5、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传唤被执行人法人陈平,要求其履行义务,陈平称其公司现无资产只有债权,也申请法院执行了,只有执行到位才能偿还申请人欠款。经核实,被执行人在我院申请执行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案款确实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到位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秉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