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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义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义文,男,1990年8月1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大通区(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大通区)。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义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义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郑义文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x街与x路交叉路口时,因碰撞到路牙石后失控摔倒,造成被告人郑义文、摩托车乘坐人郑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勘察事故现场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郑义文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于当晚在淮南市东方医院总院对郑义文抽取血样送检。2016年9月21日,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义文血液酒精含量为8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6年9月21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大队认定:被告人郑义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义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证人孟某、郑某的证言,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义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义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郑义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其所居住的社区及基层司法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价,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义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