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丁敏与苏明重庆市金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敏,苏明,重庆市金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代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960号原告:丁敏,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华(系原告丁敏之夫),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苏明,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金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飞湖街6号1幢1-11。法定代表人:苏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王代明,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丁敏与被告苏明、重庆市金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代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丁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敏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杰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