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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会省、绳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省,绳才,周矗,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会省,男,1963年1月10日生,河北省唐县,被害人杨帆之父。申请执行人:绳才女,女,1963年4月4日生,河北省唐县,被害人杨帆之母。申请执行人:周矗,男,1999年4月11日生,河北省唐县。被执行人:刘帅,男,1990年2月26日生,河北省蠡县。本院在执行周矗、杨会省、绳才女与刘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过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刘帅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刘帅未婚,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帅父亲愿意替刘帅赔偿,但由于家庭困难,目前无力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有才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