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会省、绳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省,绳才,周矗,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会省,男,1963年1月10日生,河北省唐县,被害人杨帆之父。申请执行人:绳才女,女,1963年4月4日生,河北省唐县,被害人杨帆之母。申请执行人:周矗,男,1999年4月11日生,河北省唐县。被执行人:刘帅,男,1990年2月26日生,河北省蠡县。本院在执行周矗、杨会省、绳才女与刘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过司法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刘帅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刘帅未婚,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帅父亲愿意替刘帅赔偿,但由于家庭困难,目前无力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有才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