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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振光与刘改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光,刘改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729号原告:刘振光,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刘改文,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原告刘振光与被告刘改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刘振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振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小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