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商鹏鹏与陈志进、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鹏鹏,陈志进,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黄梅镇汉磊水泥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319号原告:商鹏鹏,男,生于1978年7月1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陈志进,男,生于1978年8月2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彩娥,公司经理。被告:黄梅县黄梅镇汉磊水泥店。负责人:程汉磊。原告商鹏鹏与被告陈志进、黄梅县昌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黄梅镇汉磊水泥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商鹏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鹏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商鹏鹏负担。审判长 桂 彦审判员 张丽芬审判员 王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