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孔马滑石矿与被申请人梁秀芬、李艳侠、李立新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孔马滑石矿,梁秀芬,李艳侠,李立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特2号申请人: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孔马滑石矿。被申请人:梁秀芬,女。被申请人:李艳侠,女。被申请人:李立新,女。申请人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孔马滑石矿与被申请人梁秀芬、李艳侠、李立新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孔马滑石矿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撤销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17]349-351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孔马滑石矿提出的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孔马滑石矿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孔马滑石矿负担。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吴红娜代理审判员  郑熙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仁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