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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肖卫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肖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6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34348。法定代表人朱文达。被执行人肖卫华,女,1968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肖卫华(2016)浙0103民初2937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3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陈丽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