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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泰安市诚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刘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诚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刘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005号原告:泰安市诚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CKNDY62。法定代表人:杨大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泰安岱岳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磊,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泰安市诚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安市诚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泰安市诚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