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伟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439号罪犯张伟,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6日作出(2005)清中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被告人张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1、田某2人民币8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3人民币7731.4元,其赔偿责任由其父母,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杨某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出申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清中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张伟减刑一年,该裁定于2015年1月5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87731.4元已履行人民币42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