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正树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树,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正树,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王强,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何正树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9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正树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3400元,执行费13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强的车管、房管、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强的银行存款,现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强的车辆、房产,不宜处置,本元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何正树,申请执行人何正树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