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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镜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唐劲立与芜湖新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劲立,芜湖新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唐劲立,芜湖新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唐劲立,芜湖新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唐劲立,芜湖新宇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镜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唐劲立,男,汉族,1967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里18幢3楼。被执行人芜湖新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宇花园3号楼。法定代表人:金崇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镜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芜湖新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芜湖新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新宇花苑6号楼西起第三间楼上下(一、二层)门面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唐劲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