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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宝腾贸易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宝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文、宋亦多,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宝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北街170号。法定代表人:赵贵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秀清,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家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