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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刘学佳、陈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刘学佳,陈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637号原告:王秀华,女,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刘学佳,男,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陈立霞,女,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华与被告刘学佳、陈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学佳、陈立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华撤回对被告刘学佳、陈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王秀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