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刘学佳、陈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刘学佳,陈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637号原告:王秀华,女,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刘学佳,男,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陈立霞,女,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华与被告刘学佳、陈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学佳、陈立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华撤回对被告刘学佳、陈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王秀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