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忠贵与杨孝康、张友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贵,张友国,杨孝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周忠贵,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饶峰镇。被执行人张友国,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饶峰镇。被执行人杨孝康,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饶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忠贵与被执行人张友国、杨孝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友国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因申请执行人周忠贵系贫困户,被执行人杨孝康系五保户,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案合议庭研究后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予以全额救助,现已上报县政法委审批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壮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