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罗坚与唐宏辉文炳荣杨建深圳市宝源升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坚,唐宏辉,深圳市宝源升贸易有限公司,文炳荣,杨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354号原告罗坚,男,汉族,1968年11月27出生,住址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唐宏辉,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告深圳市宝源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1号宝利豪庭1栋商铺6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72897X。法定代表人文炳荣。被告文炳荣,男,汉族,1953年7月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四杨建,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坚撤诉。案件受理费762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8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孔卫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壬贵 微信公众号“”